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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执行人拖欠赔偿款 法院促履行

在法院执行工作中,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,执行法院依照法律规定,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称为“终本”,但“终本”并不意味着终止和放弃。近期,铅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重启“终本”案件,一件十年之前的交通肇事赔偿案件顺利结案。

2014年未满十八周岁的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将刘某撞伤。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刘某之子吴某将杨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,要求杨某给予赔偿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,并要求杨某的父母承担监护责任。被执行人杨某的父母替杨某赔付10万元后,就剩余的5万元赔偿款达成协议,但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,杨某及其父母均未履行,于是刘某之子吴某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。

随即,铅山县人民法院立刻对被执行人杨某及其父母的财产进行了查询,但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。执行干警在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,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今年,铅山县人民法院接到群众举报,杨某与另外几个人正合伙开设直播公司,执行法官立即对案件恢复了执行。

杨某由于害怕失信惩戒,更害怕自己事业被葬送,第二天主动联系上了执行法官,申请一次性履行剩余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。

至此,一起“终本”的机动车交通肇事赔偿案件顺利结案。

(记者 朱甜甜 摄像 蒋福涛 铅山台 汪进 一审 陈丽丽  二审 陈波 审核 吴峻峰 监制 王炜 孙志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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